蒙古族所行的纪年法。蒙古族最早行自然历法,以草青一度为一岁,见月圆而为一月,若草青迟迟,则知是年有闰月。至12世纪末期,开始采用十二生肖纪年法,称“鼠儿年”、“牛儿年”等。及蒙古汗国建立,采用干支纪年
清代传递公文之具。凡未赏给报匣的官员,遇奏事时,将奏折用夹板夹好,外用绵纸封固,接缝处钤盖本职官印,包以黄绫,发驿传送。军机处交发的紧要文书,由兵部捷报处加具夹板,封固,“粘贴印花”(盖印封签)发驿。
旧时云南景颇族地区裁判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通常用以判断较大、较复杂的案件,如盗牛、土地纠纷等。在一方怀疑,一方否认时,便请来山官、董萨(巫师)主持闷水裁决。在裁决仪式举行之前,当事人双方请求各自亲友资助
参见“八旗贡监生”(31页)。
壮族抗倭英雄瓦氏之墓碑。清嘉庆十年(1805)岑某立。原碑在今广西田阳县田州镇那兰村那斗屯附近。碑文中央阴刻竖行正字:“前明嘉靖特封淑人岑门十六世祖妃妣瓦氏太君之墓”。是碑为研究壮族民族英雄瓦氏夫人历
旧时四川阿坝北部藏族地区寺院行政机构名。设温布或囊佐(议仓主持者)及管家等职,分管寺院的土地、牲畜、商业资本、高利贷资本等各种财产的收支,以及外事工作,并管辖“塔娃”(下层贫民)。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正统(1436—1449)后置。此卫《满洲源流考》所记与永乐六年(1408)正月设置之察剌秃山皆作察尔图山卫。
金卫绍王完颜永济年号。1213年五-八月,凡1年。
见“捺钵”(2037页)。
即“段义”(1691页)。